协会章程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作者: 点击:1265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X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设在山西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会员单位的水平,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健全廉洁从业制度规范,改善山西省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支持山西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一)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山西省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山西省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督促会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参与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并做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协调会员开展银团贷款等超越单个会员能力的业务合作,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同时合理分散金融风险;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4.正确引导社会对银行业舆论影响,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5.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四)服务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分析通报集团客户贷款、关联交易、大额授信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风险;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组织服务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4.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市银行业协会;
(六)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申请单位以正式文件通知。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八)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七)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同业公约、自律规则;
(八)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终止会员资格:
(一)自愿退会,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罚则: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九)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审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协会党支部日常党务工作。
第四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任期均为三年。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会党支部工作;
(三)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协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提交理事会决定聘任。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发生缺位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5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四)签署监事会文件;
(五)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