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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山西”《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3-10-24        来源:        作者:        点击:634次

        2013年10月22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银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强同志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的情况作了介绍和说明。山西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祁绍斌同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同志到会并分别做了重要讲话。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由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赵邯平同志主持。省城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及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图为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赵邯平同志主持会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强介绍,为了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逃债行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将于2013年11月5日,在全国统一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规定》要求,山西省法院积极开展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建设,已于近日完成,并筛选确定了山西省首批794个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和个人,将于下月初向社会公布。其中有相当一批是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无良失信单位和个人。

        图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强同志讲话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已成为一种社会顽疾,成为建设诚信社会的一大绊脚石,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冯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法院近年来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有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这种情况,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也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扰乱了正常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图为山西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祁绍斌同志讲话

        山西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祁绍斌指出,一是要吃透政策。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二是要主动出击。银行债权未执结案件目前依然较多,银行沉淀资金数额较大,执行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刻不容缓,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和法院联手,主动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全力做好维护银行债权各项工作;三是要加强联动。山西银监局将在与省高院建立“法银合作机制”和“法银对话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深化合作,由银行业协会与省高院执行局具体对接推动,力促维权工作取得实效,开创银行维权工作全新局面。

        图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同志讲话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做了充分阐释和解读,并指出,要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失信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同时要强化引导作用,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既给失信被执行人以舆论上的压力,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引导和鼓励社会诚实信用,促进整个社会诚实信用风尚的形成。朱明副院长强调,要严格把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基本要求,要严格纳入标准,规范纳入程序,及时予以公布,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设步伐。

        据介绍,为了及时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使用惩戒措施,尽可能地发挥信用信息的功能和效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冯强介绍,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山西高院与各银行及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如公安、工商、土地、房产、证劵等部门开展的“点对点”定向通报制度,同时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银行等单位通报。

        除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公示外,法院还将与银行等有关单位加强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