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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收取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        作者:        点击:606次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下称本会),各项工作开展,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省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改革发〔2018〕58号)、根据《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按照《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入会费。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遵循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 本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当年会费。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置四级会费标准,按照会员单位资产规模划分为三级,对特定类型会员单位按照定额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共设为四级(附件)。

        第六条 对外资银行的分行及代表处,在会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会费优惠减免,在四级会费标准基础上设定折扣系数,使各类型会员单位会费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七条 本会对省联社、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各市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会费收取标准等按定额收取会费。为充分体现支持三农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扶助弱小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精神,对村镇银行和地方银行业协会继续给予免收、减收会费的政策。

        第八条 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九条 会费缴纳日为每年的7月初。

        第十条 遇有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经费时,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其经费可单独筹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变更、修订,需经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废止《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收取办法》晋银协发[2013]33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